案例一、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王某某等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王某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郑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某某宾馆、周某某等不明抛弃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杨某诉宗某某等34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五、李某某诉肖某某、后某、金某等32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8日下午,原告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停放在武汉市江夏区联投龙湾二期十栋二单元3号楼下外设停车位。次日上午,原告李某某发现车的顶棚及天窗玻璃均被砸。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未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涉诉楼栋3号楼2层以上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某等25人分别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补偿金258元。
本案一审法院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涉诉楼栋3号楼2层以上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可能是加害人,现本案被告中,除罗某、罗某某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其他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其中5位被告与原告协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其的起诉。原告李某某要求补偿损失的诉请,有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
法院将该案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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