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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开发商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总包公司退场停工请求解除合同——充分释法说理推进继续履行,保障工程施工确保顺利交房


基本案情

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同时约定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陆续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约20份工程产值进度表,但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现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法官基于保障总包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工程施工进度及为实现业主交房角度出发,向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及社会舆情风险。庭审中,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请,要求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就施工产值的确认情况等综合因素,判决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 000余万元及利息。宣判后,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均服判息诉。

法官解读


合同以履行为原则,以解除为偶然。近年来,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建筑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施工方请求解除合同、中途退场等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常常会伴随工人闹事、上访等治安事件,对项目的施工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也造成了不良舆论影响和社会隐患。为维护总包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工程施工进度,保障业主方顺利交房。应当充分向总包方释法,推进其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继续履行,但对于总包方主张的工程进度款及利息,法院亦应予以考量。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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